第一章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二、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生在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三、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等活动丰富同学们的第二课堂;不得开展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各学生团体均由团委统一领导,团委下设学生团体部,具体管理各学生团体。
五、未经团委批准而私自组建的学生团体,团委有权终止其活动并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组建和审批
六、组建学生团体须先由筹建人向学生团体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团体名称、宗旨、章程、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资金来源等,并填写《学生团体登记表》。同时将组织机构、活动计划上交学生团体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七、凡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各学生团体。
八、学生团体负责人原则上由本团体成员选举产生。
九、具体规定见《香港正牌挂牌今天正版关于批准成立新学生团体的规定》。
第三章学生团体管理制度
十、每学期头两周各学生团体须上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及到学生团体部进行注册,提交本团体组织机构、成员人数等。
十一、开展活动前各学生团体须提交计划,将活动目的、形式、资金预算、设奖等情况上报学生团体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须及时上交总结。
十二、各学生团体内部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例会,期末整理例会档案。
十三、团体部定期召开各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各学生团体的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十四、鼓励各学生团体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包括向会员征收适当的会费。需团委下拨的经费应提请团委审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一律不予以报销。
十五、学生团体活动需用场地应到有关部门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六、学期末学生团体负责人要上交学期工作总结及本团体例会档案。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改制和撤消
十七、学生团体更换负责人、更换名称、进行内部机构调整及其他重大改制,须及时上报学生团体部,审批合格后方可执行。
十八、每学期组织活动少于2次,学生团体部召开例会无故经常缺席,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开展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团体,校团委视情节轻重有给予警告、责令其整改、终止其活动、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或撤消该团体的权利。该学生团体解散后,任何人不得再以该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学生团体的审核和评比
十九、各学生团体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具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学期末,学生团体部根据活动情况对各个学生团体进行评比,并对组织活动较好的学生团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优秀学生团体的评比标准。
(一)成立时间满1年,在学生团体部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
(二)符合本章程第三章的各项要求;
(三)遵守校团委制定的一系列章程;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的活动,在学校及学生之间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学生团体负责人按时参加学生团体部组织的负责人例会。
二十一、每学期学生团体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团体活动月”或“学生团体活动周”。对积极参加并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二十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全校学生团体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十三、各学生团体内部制定的一系列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二十四、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校团委。